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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取消相关工作由谁那负责

作者:湖南建筑资质办理 发布时间:2022-4-10点击:92

2019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该《公告》出台主要源自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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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环评资质申请、人员申报、编制单位要求、编制人员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

一、不再受理资质申请: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

二、不再接收评价工程师申报材料: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三、哪些单位可以编制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2)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3)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4)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四、主要编制人员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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